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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財政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8/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財政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楊寶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力資源暨文書處理科科長陳約瑟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管理科科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周美翠代任。
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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