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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30,600.00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30,600.00元的常設基金。 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顧問鄭蘊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顧問馮瑞棠代任;
委員:司長辦公室私人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文員梁達民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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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62,866.00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62,866.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崇汾,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吳海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顧問惠程勇代任;
委員:司長辦公室私人秘書Angelina Manuela Gom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辦公室私人秘書陳巧兒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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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307,747.00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307,747.00元 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志強;
委員:辦公室行政技術員方曉東。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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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527,886.00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527,886.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岑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顧問朱妙麗代任;
委員:司長辦公室私人秘書潘惠賢,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辦公室私人秘書張淑婷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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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70,300.00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70,3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振東;
委員:辦公室顧問趙鎮昌;
委員:司長辦公室私人秘書李少容。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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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40,000.00元。
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40,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鎮昌;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私人秘書李少容。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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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48,000.00元。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48,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楊寶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朱國宏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朱國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力資源暨文書處理科科長陳約瑟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管理科科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周美翠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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