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1

刊登日期:

2001.6.13

版數:

2822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提供城市設備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特許合同。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德高貝登股份有限公司」簽署關於提供城市設備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特許合同。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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