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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德高貝登股份有限公司」簽署關於提供城市設備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特許合同。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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