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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中級法院法官白富華,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起,以兼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任命下列人士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沈振耀;
法務局局長 張永春;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 尹思哲教授。
三、*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000.00圓。
* 已廢止(有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每月報酬的規定。)- 請查閱:第1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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