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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李筱玉醫生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由本批示簽署日至現任委員的任期屆滿,即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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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四年一度的東亞運動會將於二零零五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為使該運動會到時能夠順利進行,有必要從現時起逐步對有關的體育場地設施進行規劃、設計及興建。在進行上述的工作時,一方面需要確保能提供舉辦東亞運動會所需的各種體育場地設施,另一方面亦需要確保有關場地設施的規劃及興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城市發展規劃互相適應。基此,有必要成立一個由工務部門,體育部門及市政部門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協調有關工作。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協調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設計及興建工作,簡稱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賈利安工程師,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體育發展局代表蕭威利學士;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陳漢傑工程師;
(四) 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代表羅德安工程師;
(五)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陳偉雄工程師;
(六)臨時澳門市政局代表何偉文工程師;
(七)臨時海島市政局代表麥儉明工程師。
三、倘有需要,工作小組得邀請其他部門或實體的代表參與會議。
四、為落實其目標,工作小組在有需要時可透過協調員的建議,以個人勞務合同聘用人員。*
五、按上款規定聘用的人員由協調員直接管轄。*
六、授予協調員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第四款所述合同的權力。*
七、工作小組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指導下進行運作,並向其匯報。*
八、工作小組在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結束後的一個月撤銷。*
九、工作小組運作產生的負擔由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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