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本司辦公室主任譚俊榮,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大學簽訂購置“ 互聯網電子購票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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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