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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得委任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委員。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一)梁維特;
(二)馬若龍;
(三)梁文耀;
(四)黃就順;
(五)陳恩讚;
(六)王志石;
(七)陳錫僑;
(八)何錦霞;
(九)麥健智;
(十)馬家傑;
(十一)韋思理。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一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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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