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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得委任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委員。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一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