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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6/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需派員作為代表,出席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簡稱LECM)之股東大會;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本辦公室顧問李振東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將舉行之股東大會。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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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被選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公司機關之理事成員,任期三年,由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三年;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區秉光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由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三年。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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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股東大會主席,而羅立文工程師一直履行主席一職;

鑑於羅立文工程師已被委任為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常駐代表及主任,因此須委派新代表。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José Celestino da Silva Maneiras 建築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股東大會之主席。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