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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及“怡和保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文化局各辦事處、澳門博物館、觀音蓮花苑、聖玫瑰教堂、聖若瑟修道院教堂及聖母雪地殿教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約。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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