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2

版數:

669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文化局、澳門博物館觀音蓮花苑、聖玫瑰教堂、聖若瑟修道院教堂及聖母雪地殿教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及“怡和保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文化局各辦事處、澳門博物館、觀音蓮花苑、聖玫瑰教堂、聖若瑟修道院教堂及聖母雪地殿教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約。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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