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之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行政長官辦公大樓十四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首席文案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兩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Alberto Ferreira Leão;
鄺金玲。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委員:辦公室顧問 鄭幸捷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雯

———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四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陳賢松;
何錦榮;
高珩;
黎彩玲。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委員:辦公室顧問 鄭幸捷

首席翻譯員 李麗萍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茲公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葡文文牘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葡文文牘二缺。

二零零零年十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審 計 署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部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及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審計署部門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於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

局長 高展鵬

通 告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審計署部門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報考條件

2.1報考人: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具有官方學歷認可的高等課程學歷的人士,均可在遞交報考申請表的限期前報考。

2.2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報考人如屬審計署部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 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4.工作性質

二等技術員需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之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之職務。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350 點。

6.甄選方式

甄選將分為兩個階段來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及

b)履歷審查——百分之二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少於六十五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履歷分析是為研究報考人對擔任職務之準備,考慮其學歷及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

專業面試是為報考人對該工作人員之性質和需要,訂定及評估有關其專業資歷、經驗之工作要素。

7.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法律知識:

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津制度》: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V.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8/1999號行政法規《審計署部門的組織與運作》。

V.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編制與執行、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制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財政活動的監督工作之法規: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

VI.有關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三月九日公佈第49/85號批示。

VII.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VIII.有關常設基金之法律制度:

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

b)專業知識:

等同於報考所需學歷程度的普通知識。

c)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或公函。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有關上述所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8.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9.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審計師 劉偉明

正選委員:處長 鄭覺良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妙嫦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Susana To

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維娜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於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

局長 高展鵬

———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審計署部門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報考條件

2.1報考人: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具有官方學歷認可的十一年級學歷的人士,均可在遞交報考申請表的限期前報考。

2.2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報考人如屬審計署部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 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4.工作性質

二等技術輔導員需具理論及實用的技術知識及專業資格,以便在既定的指示下,按其對技術方法及程序的認識,配合、擔任、執行或應用其技術的職務。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260 點。

6.甄選方式

甄選將分為兩個階段來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四十;及

b)履歷分析——百分之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少於六十五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履歷分析是為研究報考人對擔任職務之準備,考慮其學歷及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

專業面試是為報考人對該工作人員之性質和需要,訂定及評估有關其專業資歷、經驗之工作要素。

7.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法律知識:

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澳門公職法津制度》: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II.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審計署部門的組織與運作》;

IV.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編制與執行、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制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財政活動的監督工作之法規: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

V.有關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b)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或公函。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有關上述所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8.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9.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振樑何

正選委員:審計師 碧菁唐

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維娜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桂垣

二等高級技術員 徐錦波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於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

局長 高展鵬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破產之訴訟程序卷宗編號CFI-001-00-6號 第六庭

聲請人:葡萄牙商業銀行

破產人:Companhia de 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Chung Tien, Limitada 。

現公布在上述案卷宗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判決,宣告Companhia de 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Chung Tien Limitada, 總部設在澳門,Rua do Campo, edifício Ngan Fai, 1.º andar, bloco "A",現正處於破產狀態,並將債權申報期間定為六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之《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上指期間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布日期起計算。

二零零零年十月五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譚曉華

司法文員 Lam Soi Fan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刊登二零零零年第三季度受資助的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代局長 朱偉幹


司 法 事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司法事務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三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之普通限制性晉升試之開考通告。現公布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准考人: 分

1.傅潔芳 8.25
2.胡秀蘭 8.18
3.陳慧玲 8.12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司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覺生

———

為填補司法事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職級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之普通限制性晉升試之開考通告。現公布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准考人: 分

林光照 8.36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司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陳志榮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茲公佈,身份證明局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以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第一職階一缺事宜,現張貼有關報考人之臨時名單於議事亭前地十八至二十號中華商業大廈四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零年十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臨 時 海 島 市 政 局

通 告

根據經七月五日第4/93/M號法律所修訂的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以及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的規定,透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17/09/AMI/99號決議,通過調整《海島市自治規約》第五章第三節有關「帶有危險性的動物、犬隻、狩獵……」的罰款金額,內容如下:

海島市自治規約

第五章

第三節

帶有危險性的動物、犬隻、狩獵及電氣設備

第九十三條——凡牽引帶危險性的動物行走而未作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致令行人及財產受損者,罰款一百元整。

第九十四條——(內容不變)

1.如不遵守本條的規定,沒有適當為犬隻戴好口罩,或處於欠缺安全的條件下,有權限的機構可扣留犬隻和罰處該狗主一百元整。

2.(內容不變)

第九十六條——凡唆使或挑釁犬隻或其他動物撲咬或侵襲人畜者,除被處以罰款一百元至一千元外,且不排除需負刑事上之責任。

第九十九條——倘狗主不控制其犬隻,任犬隻狂吠不已滋擾鄰居者,罰款一百元整。

第一百條——未經市政獸醫許可,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畜養患有狂犬症的動物者,罰款三千元整。

第一百零一條——凡動物主人倘懷疑所畜養的動物患有狂犬症時,應即通知有權限的機構,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其構成危害,否則,罰款二千元整。

第一百零三條——氹仔及路環之公共地方,無論在任何季節一律禁止以火鎗、風槍或其他器械如椏杈、投石器及弓箭等射擊雀鳥或其他動物,違者罰款伍百至三千元整。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於氹仔,臨時海島市政局

主席 馬家傑


經 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六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公 告

茲特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兩缺,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報考人確定名單現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廈正門及14樓。有關招考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通 告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茲通知,現對下落不明之公務員Francisco Xavier Ng提起紀律程序,自本通告刊登日起三十日內得作出書面辯護,並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九樓查詢有關卷宗,並可申請該起訴書的複印本。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預審員 Simone Martins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二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及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陸潔嬋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因本局之誤,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520至5525頁刊登之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一缺入職開考通告及第一職階二等資訊助理技術員兩缺入職開考通告分別在第七項的考試範圍作如下補充:

原文為:

“……7.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

應改為:

“……7.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b)專業知識:

...........................”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

因本局之誤,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680至5684頁刊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入職開考通告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7.考試範圍

...........................

IX.授權或轉授權:

a)

b)三月一日第31/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c)七月三日第2/DSFSM/2000號批示 ”

應改為:

“……7.考試範圍

...........................

IX. 授權或轉授權:

a)

b)三月一日第30/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2)專業知識:

...........................”。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首席行政文員一缺,已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Adriano Porfirio de Sousa 7.77
2.李健新 6.34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Maria de Fátima Dias Carvalho

第一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Chai Kyi Phing Silvestre

第二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淑琴

———

根據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而進行泌尿科專科總評核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甄立雄醫生又名甄乃仔 15

二零零零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文 化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為文化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七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二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新口岸新安花園87號U文化局總部。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黃志強 7.1

(經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副局長 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

委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鄺淑英

———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開考公告,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甯煥庭;及
黃文照。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Elsa Maria d'Assunção Silvestre

委員:人事,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蘇淑芬

儲備暨會計科科長 周凌珊

———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的資訊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陳露;
麥肇生。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五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任副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委員:研究暨計劃廳廳長 司徒少媐

推廣廳廳長 謝慶茜

———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的資訊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許耀明。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五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研究暨計劃廳廳長 司徒少媐

委員: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麥肇生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吳德龍

通 告

第12/DIR/2000號批示

根據公布於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六月七日第3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五條一款b)項之規定,本人決定:

1.將下列本人之權限授予本局代副局長霍天樂學士:

1)協調發出執照暨稽查廳及行政暨財政處之工作;

2)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等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3)按照活動大綱及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之權力,作出決定解決與該等部門有關之事宜;

4)匯報關於該等部門的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5)確認該等部門人員之工作評核;

6)簽署所有與該等部門有關之文書;

7)根據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年假及應工作人員請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遲享受以及該等部門人員之缺勤理由;

8)對該等部門人員彈性上班時間規章之實施作出管理;

9)批准場所牌照申請,但以權限屬旅遊局為限;

10)簽署旅遊局發牌工作範圍內關於場所之牌照;

11)對按照法律經有旅遊局參與之場所裝修工程准照及機車輛免稅申請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意見;

12)對按照法律須有旅遊局參與之場所改動申請作出決定;

13)批准牌照加注附註;

14)對制裁措施作出決定。

2.轉授權限予本局代副局長霍天樂學士,以便作出第3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3)、4)、8)至19)、21)及23)項所指之行為。

3.追認本局代副局長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時所作之所有行為。

4.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5.透過經本人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批示,現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可轉授予主管人員。

6.廢止公布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政府公報》第二組之二月十五日第03/DIR/96號批示。

7.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第13/DIR/2000號批示

根據公布於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六月七日第3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九月二十 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五條一款b)項之規定,本人決定:

1.將下列本人之權限授予本局副局長文綺華學士:

1)協調推廣廳及研究暨計劃廳之工作;

2)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等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3)按照活動大綱及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之權力,作出決定解決與該等部門有關之事宜;

4)匯報關於該等部門的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5)確認該等部門人員之工作評核;

6)簽署所有與該等部門有關之文書;

7)根據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年假及應工作人員請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遲享受以及該等部門人員之缺勤理由;

8)對該等部門人員彈性上班時間規章之實施作出管理。

2.轉授權限予本局副局長文綺華學士,以便作出第3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3)、10)、12)、14)、15)及 23)項所指之行為。

3.追認本局副局長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時所作之所有行為,但須符合上數款之規定。

4.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5.透過經本人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批示,現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可轉授予主管人員。

6.廢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二組之四月十三日第02/DIR/99號批示。

7.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由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現通知凡報考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中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一缺之人士,該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之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砲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有限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內,以便查詢。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譚光民


港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以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處/人事科。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報考人確定名單張貼在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處/人事科以供查閱。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名 單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四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謝韻儀 8.11
2. Lung Vai Kit, aliás Martinho Lung 8.00
3. 陳詠儀 7.76
4. 劉秀蘋 7.73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五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德光

正選委員:處長 張東遠

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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