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0

刊登日期:

2000.10.4

版數:

556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澳門運動場擴建主席廂座,安裝活動式玻璃窗和直達球場之樓梯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運動場擴建主席廂座、安裝活動式玻璃窗和直達球場之樓梯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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