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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運動場擴建主席廂座、安裝活動式玻璃窗和直達球場之樓梯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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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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