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司法事務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翻譯顧問職級兩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司法事務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計算。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於司法事務局
代局長 李勝里
茲公佈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一般晉升有限制的開考,為填補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訂的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組別之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第一職階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十八至二十號中華商業中心四字樓本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一等資訊督導員第一職階一缺,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一般晉升有限制的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十八至二十號中華商業中心四字樓本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本局透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考核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以填補人員編制內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三缺,有關的應考人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政府公報》的招考通告中第六項的規定,因筆試成績低於5分(50%)而被淘汰的應考人:貳拾壹人(21)。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下列准考人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取消資格: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被淘汰的應考人可於本評核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就名單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八日市政執委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零年七月七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織暨資訊部部長 容志成
正選委員:資訊中心主管 劉俊標
候補委員:高級資訊技術員 冼偉棠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二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茲公布,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六缺,進行一般晉升開考。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浩然(副局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茲特公佈現透過普通考試方式招聘人員,以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二缺。
1.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方式為普通入職考試,有意者應自本通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二十日內,遞交投考申請表。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時,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投考條件
凡具備澳門大學翻譯學士學位或獲行政暨公職局經聽取高等學歷認可諮詢委員會意見而認為適當之其他學位之人士。
2.1.應遞交之資料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
c)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應列明過往曾擔任之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之年資,在公職之年資及工作評核;
d)履歷。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指定的格式表(澳門印務局專用),並遞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十四字樓財政局行政暨財政處。
4.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的工作範圍,包括翻譯中葡文文件,須深入探究原文,以求達到翻譯忠於原文,又能富有翻譯的文學色彩;負責中葡文對應的接續或同聲傳譯,即時傳譯表達講者的真正意思;對中文文件作官方鑑定,以及展研關於中國的法律,習慣和習俗的資訊。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的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40點。
6.甄選方式
6.1.以筆試進行為時最多三小時之葡中翻譯和中葡翻譯知識考試,隨後將進行審查履歷及面試,每類考試所佔之比重如下:
a)筆試——百分之四十;
b)面試——百分之四十;
c)履歷審查——百分之二十。
6.2.准考人在考試時可使用各類字典以作參考。
7.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艾衛立
正選委員:副局長 楊寶儀
處長 朱國宏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浩然(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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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茲特佈告,關於本廳已核定有關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可課稅收益,存於本廳,截至八月三十日止,於辦公時間內,供有關納稅人查閱;倘發現核定有不正確時,根據該章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得截至上述日期提出申駁。
申駁是以請求書一式兩份繕寫,正本上之簽名須經認證。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零年八月三日於澳門財稅廳
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勞工暨就業局局長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載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81/2000號批示第二款所賦予之職權,決定:
1.將就業廳及職業培訓中心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本局副局長林美美學士,尤其是:
1.1簽署上述兩個部門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間的往來文件,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主任的文件除外;
1.2認可上述兩個部門人員的工作評核;
1.3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1.4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1.5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澳門衛生局屬下之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1.6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本地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1.7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的文件;
1.8准許簽發存檔於勞工暨就業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2.將勞工事務稽查廳及工作衛生暨安全廳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黃志雄學士,尤其是:
2.1簽署上述兩個部門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間的往來文件,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主任之文件除外;
2.2認可上述兩個部門人員的工作評核;
2.3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2.4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2.5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澳門衛生局屬下之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6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本地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2.7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的文件;
2.8准許簽發存檔於勞工暨就業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2.9根據《勞工稽查章程》之規定,就實況筆錄之確認作出決定。
3.將以下屬研究暨組織廳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研究暨組織廳廳長盧瑞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
3.1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3.2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4.將下列權限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李樂怡或其法定代任人:
4.1應行政暨財政處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4.2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4.3簽署勞工暨就業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4.4批准供應一般消費品及日用文具,但能導致額外開支或屬於上級所定計劃中預計的事項除外。
5.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與監管之權力下制定。
6.從事透過行使現轉授所賦予的權限行為,得進行必要的訴願。
7.本批示由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開始生效。
8.廢除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暨就業局局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交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之告示板。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代局長 拜華
鑑於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過實習之合格應考人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之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十三個空缺之名單,其葡文譯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13. Yeong Sau Chan”
應改為:“13. Yeung Sau Chan”。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黃少澤
澳門衛生局為人員編制行政文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文員開考,已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招考通告。現遵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通知,報考人的臨時名單即視作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一樓人事處。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行政文員 趙美珊
正選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Ricardo da Luz
首席行政文員 余少英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首席行政文員一缺,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有限制及文件審閱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之通告。現遵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公佈,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一樓人事處。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Maria de Fátima Dias Carvalho
第一正選委員:Chai Kyi Phing Silvestre
第二正選委員:梁淑琴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社會工作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二十缺,經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關考試地點、日期、時間及准考人的確定名單,現已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辦事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葉炳權
正選委員: 廳長 區志強
廳長 黃艷梅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內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一缺,將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有限制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其招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處長 辛志元
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麗貞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將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有限制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其招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容光耀
正選委員:廳長 張鴻喜
處長 辛志元
經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有關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的一般限制性晉升考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行政處。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施工地點:黑沙環/祐漢區。
3.承攬工程目的:建造道路及有關排水系統。
4.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11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底價:不設底價。
9.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 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文件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11.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 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二)約上午十時。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 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於上述地點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捌佰元。
時間:辦公時間內。
13.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75%
——合理工期10%
——施工計劃/方案5%
a)條理/邏輯性;
b)工作不會過度緩慢;
c)擾動交通較少。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5%
——材料5%
14.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零年九月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二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蔡漢秋 8.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八月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局長 張紹基
委員:處長 楊玫瑰
處長 陳漢平
因本局文誤,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766頁,有關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之評核成績表的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Lau Lai Kuan”
應改為:“Lao Lai Kuan”。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只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而設的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資訊高級技術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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