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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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三十八條款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博樂克為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9,200.00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