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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三十八條款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博樂克為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9,200.00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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