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4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0
刊登日期:
2000.8.9
版數:
4617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一百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檢察官委員會秘書及工作人員以兼任制度擔任職位時,得收取每月澳門幣三仟元之酬勞 。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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