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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按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及根據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民航局局長博樂克上校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銀勝發展有限 公司”簽訂租用國際銀行大廈二十七樓一號 、二號 、三號 、九號及十號室作為該局設施之租賃合同。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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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按經第26/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三月二十日第21/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並根據第28/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政府船塢廠長周進學士為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 委任該委員會的執行代表:
(一) 由城市建設廳廳長廖永強工程師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員陳偉雄工程師代任。
(二) 由一等高級技術員譚志權工程師代表經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許志雄學士代任。
(三) 由總區長林壘立代表消防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區長傅文佳代任。
(四) 由建造處處長鄺錦成工程師代表政府船塢,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岑詠雪工程師代任。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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