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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通過的第1298(2000)號關於尼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8年6月26日第1177(1990)號、1999年1月29日第1226(1999)號、1999年2月10日第1227(1999)號和2000年5月12日第1297(2000)號決議,
尤其回顧其第1227(1999)號決議促請所有國家停止向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出售任何武器和彈藥,
對厄立特里亞與埃塞俄比亞之間的戰鬥繼續進行深感不安,
痛惜戰鬥造成人命喪失,並對資源被移用於衝突而繼續對解決該地區正在發生的人道主義糧食危機的努力產生不利影響深表遺憾,
強調雙方必須和平解決此項衝突,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表示強烈支援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為和平解決此項衝突所作的努力,
注意到非統組織2000年5月5日公報(S/2000/394)所述2000年4月29日至5月5日在阿爾及爾舉行的近距離間接會談旨在協助雙方達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最終詳細和平執行計劃,以導致和平解決此項衝突,
回顧安全理事會努力實現該局勢的和平解決,包括向該地區派出代表團,
深信需要立即作出進一步的外交努力,
關切地注意到戰鬥對兩國平民產生嚴重的人道主義影響,
強調敵對行動對該分區域的穩定、安全和經濟發展構成日益嚴重的威脅,
認定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間的局勢對區域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強烈譴責厄立特里亞與埃塞俄比亞之間繼續進行戰鬥;
2.要求雙方立即停止一切軍事行動,不再使用武力;
3.還要求雙方部隊後撤,脫離軍事接觸,不採取會加劇緊 張局勢的任何行動;
4.要求在非統組織主持下,在《框架協定》及其《執行方 式》以及2000年5月5日非統組織當值主席發表的公報(S/2000/394)所述該組織進行的工作的基礎上,盡早不帶先決條件地重開實質性和平談判,以達成衝突的和平最終解決;
5.請非統組織當值主席考慮緊急派遣其個人特使前往該地區,以謀求立即停止敵對行動和恢復和平談判;
6.決定所有國家均應防止:
(a)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和上述物資的備件,不論是否原產於本國境內;
(b)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提供任何與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上文(a)所列物品有關的技術援助或訓練;
7.還決定上文第6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經下文第8段所設 委員會事先核准的、只打算用於人道主義目的的非致命軍事裝備的供應;
8.決定按照其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安全理事會的一 個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負責執行下列任務,並向安理會報告工作及提出意見和建議:
(a)向所有國家索取關於本國為有效執行上文第6段規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的進一步資料,以後並請各國提供委員會認為必要的任何進一步資料;
(b)審議各國提請委員會注意的關於違反上文第6段規定措施的資料,並對違規情況建議適當措施;
(c)向安全理事會定期提出報告,載列委員會所收到指控違 反上文第6段規定措施的資料,並在可能情況下指明據報從事此種違規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船隻和飛機在內;
(d)頒布可能需要的準則,以促進上文第6段規定措施的執行;
(e)審議有關按上文第7段所列例外情況處理的要求並作出決定;
(f)審查按照下文第11和第12段提出的報告;
9.要求所有國家以及所有國際和區域組織,嚴格依照本決 議的規定行事,而無需顧及任何國際協定所賦予或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在上文第6段規定措施生效之前簽訂的任何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
10.請秘書長向上文第8段所設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並為此目的在秘書處作出必要安排;
11.請各國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30天內向秘書長詳細報告 它們為實施上文第6段規定措施而採取的具體步驟;
12.請所有國家、聯合國有關機構並酌情請其他組織和有關 方面向上文第8段所設委員會匯報可能違反上文第6段規定措施的資料;
13.請上文第8段所設委員會通過適當媒體,包括通過更好 地利用資訊技術,公開提供它認為有關的資料;
14.請厄立特里亞政府和埃塞俄比亞政府及其他有關方面為 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作出適當安排,致力確保這類援助符合當地需要並安全運交原定受援者和由其使用;
15.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5天內向安理會提出初次 報告,說明上文第2、第3和第4段的執行情況,然後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每60天提出報告,說明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及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的人道主義狀況;
16.決定上文第6段規定的措施在十二個月內有效,在這一 期間終了時,安理會將決定厄立特里亞政府和埃塞俄比亞政府是否遵守了上文第2、第3和第4段,並據此決定這些措施是否按同樣條件再延長一段期間;
17.還決定如果秘書長報告說已達成衝突的和平最終解決, 就應立即終止上文第6段規定的措施;
18.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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