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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通過的第1267(1999)號關於阿富汗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號決議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前關於阿富汗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號、1998年8月28日第1193(1998)號和1998年12月8日第1214(1998)號決議,以及各項主席聲明,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和對阿富汗文化和歷史遺產的尊重,

重申深切關注繼續發生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的行為,特別是歧視婦女和女童,和鴉片非法生產大增,並強調塔利班在馬紮里沙里夫佔領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總領事館、殺害伊朗外交官和一名記者的行為是公然違反公認國際法,

回顧有關的國際反恐怖主義公約,特別是這些公約規定締約國有義務引渡或起訴恐怖分子,

強烈譴責繼續利用阿富汗領土,尤其是塔利班控制區來窩藏和訓練恐怖分子,策劃恐怖分子行為,並重申堅信打擊國際恐怖主義對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

痛惜塔利班繼續庇護烏薩馬諷本鋒拉丹,允許他及其同夥從塔利班控制區操辦一個恐怖分子訓練營網絡,並利用阿富汗作為基地發動國際恐怖分子行動,

注意到美利堅合眾國已對烏薩馬諷本鋒拉丹及其同夥起訴,主要罪行是1998年8月7日炸毀美國駐肯尼亞內羅畢使館和駐坦桑尼亞達累斯薩拉姆使館,以及陰謀在美國國外殺害美國國民,並注意到美利堅合眾國要求塔利班將他們交出受審(S/1999/1021),

認定塔利班當局不遵從第1214(1998)號決議第13段的要求,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強調決心確保其決議受到尊重,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堅決要求自稱為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的阿富汗派系塔利 班迅速遵守安理會以前各項決議,特別是停止庇護和訓練國際恐怖分子及其組織,採取適當有效措施確保其所控制的領土不被用來設立恐怖分子的設施和營地,或者策劃或組織針對其他國家或其公民的恐怖分子行為,並協助將被起訴的恐怖分子繩之以法;

2. 要求塔利班不再拖延地將烏薩馬諷本鋒拉丹送交已對他起訴的國家的有關當局,或會將他移送起訴國的另一國家有關當局,或會將他逮捕並有效繩之以法的國家的有關當局;

3. 決定在1999年11月14日,所有國家均應採取下文第4段規定的措施,除非在此之前安理會已根據秘書長的報告作出決定,認為塔利班已全面遵守上文第2段規定的義務;

4. 還決定為了執行上文第2段,所有國家均應:

(a) 拒絕准許經下文第6段所設委員會指定的塔利班本身或代表塔利班擁有、租借或營運的任何飛機在本國領土起飛或降落,除非委員會以人道主義需要、包括諸如朝聖之類宗教義務為由事先批准該次飛行;

(b) 凍結經下文第6段所設委員會指定的資金和其他財政資源,包括由塔利班本身、或是由塔利班擁有或控制的企業,所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財產所衍生或產生的資金,並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均不為塔利班的利益、或為塔利班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任何企業的利益,提供這些、或如此指定的任何其他資金或財政資源,但委員會以人道主義需要為由而逐案核准者除外;

5. 敦促所有國家合作努力,實現上文第2段提出的要求,並考慮對烏薩馬諷本鋒拉丹及其同夥採取進一步措施;

6. 決定根據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安全理事會的一個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負責執行下列任務,並向安理會報告工作和提出意見和建議:

(a) 向所有國家索取進一步資料,以瞭解為有效執行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b) 審議各國就違反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事件提請它注意的資料,並為應付違規行為建議適當的措施;

(c) 定期向安理會報告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效果,包括人道主義影響;

(d) 定期向安理會報告其收到的有關涉嫌違反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事件的資料,儘可能指明據報參與這類違規行為的人或實體;

(e) 指定上文第4段所指的飛機、資金或其他財政資源,以便執行該段所定措施;

(f) 審議按上文第4段的規定豁免該段所定措施的請求,並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空運協會)代表各國際航空公司向阿富汗航空當局支付空中交通管制服務費用方面准予豁免這些措施作出決定;

(g) 審查按照下文第9段提出的報告。

7. 呼籲所有國家,無論有任何國際協定,或在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生效之日以前簽訂的任何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或規定的任何義務,仍應嚴格按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

8. 要求各國對在其管轄下違反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人和實體提出控訴,並施以適當處罰;

9. 要求所有國家同上文第6段所設委員會在履行其任務方面充分合作,包括提供委員會根據本決議可能索取的資料;

10. 請所有國家在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生效後30天內向上文第6段所設委員會報告本國為有效執行上文第4段而採取的步驟;

11. 請秘書長向上文第6段所設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並為此目的在秘書處內作出必要安排;

12. 請上文第6段所設委員會根據秘書處的建議,確定與主管國際組織、各鄰國和其他國家以及有關各方的適當安排,以改進對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監測;

13. 請秘書處提交從各國政府和公共來源收到的關於可能違反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行為的資料,以供上文第6段所設委員會審議;

14. 決定一俟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說,塔利班已經履行上文第2段規定的義務,即終止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

15. 表示準備根據《聯合國憲章》賦予的職責,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以使本決議得到充分執行;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