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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通過的第986(1995)號關於基於人道主義理由暫時准許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石油和石油產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決議,
關注伊拉克人民嚴重的營養和健康狀況及這種狀況有進一步惡化的危險,
深信有必要作為暫時措施,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必需品,直到伊拉克履行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第687(1991)號決議,使安理會能根據這些決議的規定,就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第661(1990)號決議規定的禁令採取進一步行動為止,
並深信人道主義救濟物品必須公平分配給伊拉克全境各階層的人民,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授權各國,雖有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第661(1990)號決議第3(a)、3(b)和4段及其後各項有關決議的規定,准許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石油和石油產品,包括與此直接有關的金融及其他必要交易,足以產生每90天共計不超過10億美元的款額,用於本決議所列用途,並須遵守下列條件:
(a) 每次擬議購買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均應由有關國家提出申請,經伊拉克政府同意,其中詳細說明按公平市場價值計算的購買價格、出口途徑、開立付給秘書長為本決議目的所設代管帳戶的信用証、及任何其他直接有關的金融或其他必要交易,由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予以批准,以確保這種交易清晰透明和符合本決議的其他規定;
(b) 有關國家的購買者將每次購買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的全部貨款直接付給秘書長為本決議目的所設的代管帳戶。
2. 授權土耳其,雖有第661(1990)號決議第3(a)、3(b)和4段的規定及上文第1段的規定,准許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石油和石油產品,貨款在扣除下文第8(c)段所述轉入賠償基金的百分比後,用來為經由土耳其境內的基爾庫克——尤穆爾塔勒克油管運送上文第1段准許的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支付下文第6段所述獨立檢查員証實合理的輸油管稅費;
3. 決定本決議第1和2段應于安理會主席通知安理會成員,他已收到下文第13段要求秘書長提出的報告之後一天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生效,且在初期180天內繼續有效,除非安理會就第661(1990)號決議的規定採取其他有關行動;
4. 還決定在上文第1段生效後90天以及再在初期180天終了前,於收到下文第11和12段所指的報告後,對本決議執行情況的各個方面進行徹底審查,並表示打算在180天期間終了前有利地考慮延長本決議的規定,但須下文第11和12段所指的報告表明這些規定的執行令人滿意;
5. 又決定本決議其餘各段應立即生效;
6. 指示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在秘書長任命的獨立檢查員協助下,監測伊拉克經由基爾庫克——尤穆爾塔勒克油管從伊拉克運到土耳其和從貝克爾港石油碼頭出口的石油和石油產品的銷售情況,由獨立檢查員隨時通知委員會從本決議第1段生效之日起伊拉克出口的石油和石油產品數量,並証實根據通行市場條件石油和石油產品的購價合理,以及為本決議規定的安排的目的,証實石油和石油產品的絕大部分都經由基爾庫克——尤穆爾塔勒克油管運送,而其餘部分則從貝克爾港石油碼頭運出;
7. 請秘書長為本決議的目的設立一個代管帳戶,任命獨立的執業會計師予以審計,並隨時充分通知伊拉克政府;
8. 決定代管帳戶內的款項應當用於滿足伊拉克人民的人道主義需要及下列其他用途,並請秘書長使用存入代管帳戶的款項:
(a)為按照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程式向伊拉克出口第687(1991)號決議第20段所述的醫藥、衛生用品、食物、以及民用必需物資與用品付款,但須:
(一)每項出口物品均須由伊拉克政府提出請求;
(二)伊拉克根據提交秘書長並經他核准的計劃,包括對所要購買物品的說明,切實保証公平分配這些物品;
(三)秘書長收到有關出口物品運抵伊拉克的確實証明。
(b)鑒於伊拉克主權領土內北部杜胡克、埃爾比勒和蘇萊曼尼亞三省的非常情況,每90天向在這三省進行業務的聯合國機構間人道主義方案提供1.3億至1.5億美元,以配合伊拉克政府分配按照本決議進口的物品,旨在確保人道主義救濟物品公平分配給伊拉克全境各階層的人民,但如任一90天期間內出售石油或石油產品的價值不到10億美元,則可由秘書長為此用途規定一個成比例的較小數額;
(c)將存入代管帳戶的款項按安理會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第705(1991)號決議第2段所決定的相同百分比轉入賠償基金;
(d)支付聯合國承付的獨立檢查員和執業會計師以及與執行本決議有關的各項活動的費用;
(e)在今後全額付清第687(1991)號決議C節所定任務的執行費用之前,支付特別委員會目前的業務費用;
(f)支付經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確定與上文第1段准許伊拉克出口的石油和石油產品直接有關或與下文第9段准許向伊拉克出口的部件和設備及為此直接需要的活動直接有關的任何合理開支,但應在伊拉克境內支付的開支除外;
(g)從存入代管帳戶的款項中每90天提取最多1000萬美元,供作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第778(1992)號決議第6段所指的付款。
9. 授權各國,雖有第661(1990)號決議第3(c)段的規定,准許:
(a)向伊拉克出口基爾庫克——尤穆爾塔勒克油管系統在伊拉克安全作業所必需的部件和設備,但每項出口合同須經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事先核准;
(b)進行上文(a)分段准許的出口所直接需要的活動,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交易。
10. 決定由於第661(1990)號決議第4段和第778(1991)號決議第11段禁止使用按照這些規定凍結的款項來支付上文第9段准許的出口和活動的費用,因此這種出口和活動費用,在款項開始繳入為本決議目的所設的代管帳戶之前,並在每項費用得到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核准之後,可以完全用信用証支付,由將來出售石油所得並存入代管帳戶的收入加以兌現;
11. 請秘書長根據聯合國駐伊拉克人員的觀察,並與伊拉克政府協商,在上文第1段生效後90天及再在初期180天終了前,向安理會報告伊拉克對按照上文第8(a)段籌款支付的醫藥、衛生用品、食物、以及民用必需物資與用品是否確保公平分配,並在報告內列入他對收入是否足以支付伊拉克的人道主義需要以及伊拉克有無能力出口足夠的石油和石油產品以產生上文第1段所指款額的任何意見;
12. 請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同秘書長密切協調,為執行本決議第1、2、6、8、9和10段的安排制定必要的加速程式,並在上文第1段生效後90天以及再在初期180天終了前,向安理會報告這些安排的執行情況;
13. 請秘書長採取必要行動以確保本決議的有效執行,授權他訂立任何必要的安排或協定,並請他在完成這些工作後向安理會報告;
14. 決定受本決議支配的石油和石油產品,雖在伊拉克名下,但應免於法律訴訟,並且不受任何形式的查封、扣押或執行,各國應根據各自國內法律制度採取可能需要的任何步驟來確保這種保護,並確保出售所得收入不被轉用到本決議所規定以外的用途;
15. 申明為本決議的目的設立的代管帳戶享有聯合國的特權和豁免;
16. 申明秘書長為執行本決議的目的而任命的所有人員都按照《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享有聯合國特派團專家的特權和豁免,並要求伊拉克政府給予他們充分的行動自由和一切必要的便利以履行其執行本決議的職責;
17. 申明本決議任何規定毫不影響伊拉克按照適當國際機制嚴格履行其償付外債的一切義務的責任;
18. 還申明本決議絕不可解釋為有侵犯伊拉克的主權或領土完整;
19.決定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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