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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通過的第687(1991)號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之間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一九九零年八月二日第660(1990)號、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第661(1990)號、一九九零年八月九日第662(1990)號、一九九零年八月十八日第664(1990)號、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第665(1990)號、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三日第662(1990)號、一九九零年八月十八日第664(1990)號、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第665(1990)號、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三日第666(1990)號、一九九零年九月十六日第667(1990)號、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第669(1990)號、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第670(1990)號、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九日第674(1990)號、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677(1990)號、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678(1990)號和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第686(1991)號決議。
欣見科威特恢復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及其合法政府返國,
申明所有會員國承諾維護科威特和伊拉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並注意到根據第678(1990)號決議第2段同科威特合作的各會員國已表示打算按照第686(1991)號決議第8段儘快結束其在伊拉克的軍事存在,
重申鑒於伊拉克對科威特的非法入侵和佔領,有必要取得伊拉克的和平意向的保證,
注意到伊拉克副總理兼外交部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和同日給安理會主席和秘書長的信以及按照第686(1991)號決議於三月三日和三月五日給他們的信,
注意到伊拉克和科威特,作為獨立的主權國家,於一九六三年十月四日在巴格達簽署了《科威特國和伊拉克共和國關於恢復友好關係、承認和有關事項的協議紀錄》,從而正式承認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間的疆界以及島嶼劃分,該《協議紀錄》按照《憲章》第一零二條在聯合國登記,其中伊拉克承認科威特國在一九三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伊拉克首相的信中所明確說明並接受、且經科威特國王一九三二年八月十日的信所接受的疆界內的獨立和完全主權,
意識到有必要標定上述疆界,
還意識到伊拉克曾發表聲明,揚言將違反它根據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所承擔的義務,使用這類武器,還注意到它以前曾用過化學武器,並斷言伊拉克如再使用這種武器終將造成嚴重後果,
回顧伊拉克曾簽署一九八九年一月七日至十一日出席在巴黎舉行的一九二五年《日內瓦議定書》締約國和其他有關國家會議的所有國家通過的《最後宣言》,其中確定全面消除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的目標,
還回顧伊拉克曾簽署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注意到伊拉克切須批准這項《公約》,
還注意到所有國家切須加入這項《公約》並促使即將舉行的《公約》審查會議加強這項公約的權威、效率和普遍範圍,
強調裁軍談判會議切須及早完成其關於《全面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工作,而且世界各國切須加入這項公約,
注意到伊拉克使用彈道導彈進行無端攻擊,因此需要對伊拉克境內的這種導彈採取具體措施,
關切到會員國所獲報告指出,伊拉克違反其根據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承擔的義務,曾試圖取得材料進行一項核武器方案,
回顧在中東建立無核武器區的目標,
意認到各種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對這一地區的和平與安全所構成的威脅,需要努力在中東建立無核武器區,
又意識到在該區域實現均衡和全面管制軍備的目標,
還意識到切須利用一切可用辦法,包括該區域各國之間的對話,以實現上述各項目標,
注意到第686(1991)號決議標誌着解除第661(1990)號決議所施行的措施對科威特的適用性,
注意到儘管在履行第686(1991)號決議規定的義務方面有所進展,許多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仍然下落不明,財產仍未歸還,
回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在紐約開放簽署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其中將所有劫持人質行為列為國際恐怖主義的表現,
痛惜伊拉克在最近衝突中曾揚言將對伊拉克境外的目標使用恐怖主義手段,並痛惜伊拉克的劫持人質行為,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秘書長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的報告和三月二十八日轉遞的報告,意識到有必要緊急滿足科威特和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需要,
銘記安全理事會最近各項決議所規定的恢復該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目標,
意識到必須根據《憲章》第七章採取下列措施,
1. 確認上文所指的所有十三項決議,但為實現本決議內、包括正式停火在內的各項目標而在下文明文更改之點除外;
2. 要求伊拉克和科威特尊重一九六三年十月四日兩國各自行使主權在巴格達簽署並在聯合國登記的《科威特國與伊拉克共和國關於恢復友好關係、承認和有關事項的協議紀錄》所規定的國際疆界和島嶼劃分辦法的不可侵犯性;
3. 請秘書長給予協助,同伊拉克和科威特作出安排,依賴適當資料,包括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聯合王國常駐代表給他的信中所附地圖,標定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間的疆界,並於一個月內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4. 決定保證上述國際疆界的不可侵犯性,並根據《聯合國憲章》,酌情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達到此目的;
5. 請秘書長同伊拉克和科威特磋商後,在三日內提出一項計劃,供安理會批准,以便立即部署一個聯合國觀察組,監測阿卜杜拉灣和本決議劃定的一個非軍事區的情況,此一非軍事區從《科威特國與伊拉克共和國關於恢復友好關係、承認和有關事項的協議紀錄》中所指疆界向伊拉克境內延伸十公里、向科威特境內延伸五公里;由該組進駐並監視非軍事區,以防止侵犯邊界的情事;觀察從一國境內對另一國發動的任何敵對行動或可能發動的敵對行動;並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匯報現察組的執勤情況,如非軍事區受到嚴重侵犯或和平可能受到威脅,應立即匯報;
6. 指出一俟秘書長通知安理會稱聯合國觀察組部署完成,則條件就成熟,可使根據第678(1990)號決議同科威特合作的各會員國按照第686(1991)號決議的規定結束它們在伊拉克的軍事存在;
7. 請伊拉克無條件重申它根據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所承擔的義務,並批准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8. 決定伊拉克應無條件同意,在國際監督下、銷毀、拆除下列武器和設施或使其變成無害:
(a) 一切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以及一切儲存藥劑和一切有關的次系統及部件,以及與此有關的一切研究、發展、支助和製造設施;
(b) 一切射程在一百五十公里以上的彈道導彈和有關的主要部件,以及修理和生產設施;
9. 為了執行第8段,又決定如下:
(a) 伊拉克應在本決議通過後十五天內向秘書長提出一項報表,說明第8段所述一切項目的地點、數量和類型,並同意按照下文規定,接受緊急的現場視察;
(b) 秘書長應同有關國家政府並酌情同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協商,在本決議通過後四十五天內擬訂一項計劃並提交安理會核可,其中要求在計劃核可後四十五天內完成以下行動;
(一)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負責根據伊拉克的報表及特別委員會本身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對伊拉克的生物、化學和導彈能力進行立即的現場視察;
(二)伊拉克向特別委員會移交第8(a)段明確規定的一切項目,包括在第(一)段經特別委員會指定的其他地點內的項目,考慮到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將之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並由伊拉克在特別委員會監督下銷毀第8(b)段明確規定的伊拉克一切導彈能力,包括發射器;
(三)特別委員會向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提供第12和第13段所要求的協助和合作;
10. 還決定伊拉克應無條件地保證不使用、發展、建造或取得上文第8和9段所述的任何項目並請秘書長同特別委員會協商,擬訂一項關於將來不斷監測和核查伊拉克遵守本段規定情況的計劃,在本決議通過後一百二十天內提交安理會核可;
11. 請伊拉克無條件重申它根據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12. 決定伊拉克應無條件地同意不取得或發展核武器或核武器可用材料,或任何分系統或部件,或與上述有關的任何研究、發展、支助或製造設施;在本決議通過後十五天內向秘書長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提出一份報表,說明上述一切項目的地點、數量和類型;按照第9(b)段所討論的秘書長計劃,在特別委員會的協功和合作下,將其一切核武器可用材料交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全權控制,予以保管和拆除;按第13段規定的安排,接受對上述一切項目的緊急現場視察,並酌情予以銷毀、移走或使其變成無害,並接受第13段所討論的關於將來不斷監測和核查其遵守這些承諾情況的計劃;
13. 通過秘書長,請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依照第9(b)段中所指秘書長計劃,在特別委員會的協助和合作下,根據伊拉克的報表和特別委員會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對伊拉克的核能力進行立即的現場視察;在四十五天內擬訂一項計劃提交安理會,其中要求將第12段所列一切項目酌情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在安理會核可後四十五天內執行核計劃;考慮到伊拉克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享權利和所負義務,擬訂一項關於將來不斷監測和核查伊拉克遵守第12段規定情況的計劃,包括伊拉克境內需由原子能機構核查和視察的一切核材料,以便證實原子能機構的保障措施涵蓋伊拉克境內一切有關的核活動,在本決議通過後一百二十天內將計劃提交安理會核可;
14. 注意到本決議第8至13段中所述伊拉克應採取的行動是為實現以下目標和目的的步驟:實現在中東建立無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任何運載此種武器的導彈的地區,並全面禁止化學武器;
15. 請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已採取何種步驟協助歸還伊拉克劫掠的一切科威特財產,包括科威特聲稱還沒有歸還或沒有完整歸還的任何財產;
16. 重申一九九零年八月二日以前,伊拉克所負債務和義務將通過正常辦法解決,在不影響這種債務和義務的情況下,伊拉克按照國際法,應負責賠償因其非法入侵和佔領科威特而對外國政府、國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損失、損害(包括環境的損害和自然資源的損耗)和傷害;
17. 決定一九九零年八月二日以後伊拉克所作抵賴外債的聲明全無效,並要求伊拉克嚴格遵守它對其外債還本付息的一切義務;
18. 並決定設立一個基金,以支付按照上文第16段範圍所要求的賠償,並成立一個委員會負責管理該基金;
19. 指示秘書長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三十天內,擬訂建議提交安理會決定,說明如何根據第18段設立該基金並設立一項方案,以便執行第16至18段內各項決定,包括:基金的管理;伊拉克應向基金繳納款數的確定辦法,即按伊拉克出口石油和石油產品價值的一個比率計算,但不應超過秘書長向安理會建議的數額,並應考慮到伊拉克人民的需要、會同國際金融機構斟酌必須償付的外而評定的伊拉克支付能力、以及伊拉克經濟的需要;關於確保向該基金繳款的安排;分配款項和付給賠償要求的程式;根據第16段明確規定的伊拉克賠償責任而評定損失、開列賠償要求、核查各項要求的正當理由、解決有爭議的賠償要求的適當程式;以及上文所指派的委員會的組成;
20. 決定:第661(1990)號決議內禁止向伊拉克出售或供給非醫藥和衛生用品的商品或產品,以及禁止與此有關的金融交易的禁令,不適用於已向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出通知的食物,也不適用於該委員會根據簡化加速的“無異議”程式所批准的、在秘書長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報告中以及該委員會關於人道主義需要的任何其他調查結果中所指定的民用必需物資與用品,這項決定立即生效;
21. 決定應參照伊拉克政府的政策與做法,包括安理會所有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每隔六十天審查第20段的規定,以便決定是否減輕或解除該段中所指的禁令;
22. 決定一俟安理會批准第19段要求制訂的方案並經安理會一致認為伊拉克已完成第8至13段所設想的一切行動,第661(1990)號決議內關於禁止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商品和產品的禁令以及禁止與上述進口有關的金融交易的禁令即不再有效;
23. 又決定在安理會根據第22段採取行動前,應授權安全理事會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在需要保證伊拉克有足夠金融資源進行第20段所述活動時,可批准關於禁止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商品和產品的禁令的例外情況;
24. 還決定按照第661(1990)號決議和後來的各項有關決議,在安理會作出進一步決定之前,所有國家應繼續阻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或促進或便利出售或供應以下項目:
(a) 各類武器及有關軍用物資,尤其包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一切類型的常規軍事裝備,包括供準軍事部隊使用的裝備,以及此類裝備的零件、部件及其生產資料;
(b) 上面雖未開列,但在第8和12段已具體說明和界定的項目;
(c) 根據特許證或其他轉讓安排用於(a)和(b)段所列項目的生產、使用或儲存的技術;
(d) 與(a)和(b)段所列項目的設計、發展、製造、使用、維修或支助有關的培訓或技術支助服務的人員或物資;
25. 敦促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無論現有何種合同、協定、特許證或任何其他安排,均應嚴格按照第24段的規定行事;
26. 請秘書長同有關國家政府協商,在六十天內制定協助國際充分執行第24和25段和第27段的準則,供安理會核可,並將準則提供給所有國家,同時制定定期更新這些準則的程式;
27. 敦促所有國家遵照安理會根據第26段所將制定的準則,維持必要的國家控制和程式,並採取其他必要的行動,以確保遵行第24段的各項規定,並且敦促各國際組織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協助確保這些規定的充分遵行;
28. 同意除第8和12段具體說明和界定的項目外,定期地並且無論如何在本決議通過後一百二十天,審查第22至25段內的各項決定,要注意到伊拉克遵守本決議的情況和該區域軍備管制的一般進展情況;
29. 決定所有國家、包括伊拉克在內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不得由於伊拉克政府的請求,或伊拉克境內任何人或任何團體的請求,或任何人通過任何這類個人或團體或為其利益所提的請求,就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的執行因為安理會依第661(1990)號決議和有關各項決議採取措施受到影響而提出任何要求;
30. 決定為了進一步承諾協助所有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的遣返,伊拉克應向紅十字會給予一切必要的合作,提供這些人的名單,便利紅十字會與所有這些人接觸,無論他們身在何處或被拘留何處,同時協助紅十字會尋找那些仍然下落不明的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
31. 請紅十字會,將協助一九九零年八月二日或其後在伊拉克境內的所有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遣返或送回其遺體的所有活動情況,酌情隨時通知秘書長;
32. 要求伊拉克通知安理會,表明其不進行或支援任何國際恐怖主義行動或容許任何旨在進行這類行動的組織在其境內活動,並要求伊拉克明確譴責和放棄一切恐怖主義行為、方法和做法;
33. 宣佈:在伊拉克正式通知秘書長和安理會表明其接受上文各項規定時,伊拉克與科威特及根據第678(1990)號決議同科威特合作的會員國之間的正式停火生效;
34. 決定繼續處理本案,必要時採取進一步步驟,以執行本決議並確保該地區的和平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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