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明書

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Electrónico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sob o número vinte e um barra dois mil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Electrónico»,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電子商務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Electrónico。

第二條——會址:

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金融 中心8樓C座

Rua de Pequim, n.os 244-246, edifício Macau Finance Centre, 8.º andar, «C», Macau.

第三條——創會目的:

1. 以資訊科技促進澳門經濟發展;

2. 促進澳門電子商務之長遠發展;

3. 協助澳門企業參與電子商務及拓展市場;

4. 拓展與外地同業之聯繫及交流;

5. 團結及維護同業之利益;

6. 培養澳門電子商務人才。

第四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組織,以團結各同業互助互利、協助各行業應用資訊科技,加速電子商務的應用和促進澳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為宗旨。

第五條——主要職能:

1. 擴大業務渠道,增加貿易機會;

2. 推廣及促進資訊科技在經濟貿易中的應用;

3. 加強同業間技術及貿易合作;

4. 制定行業標準及守則;

5. 提供貿易訊息和資訊科技協助;

6. 組織業務及學術交流;

7. 引進外資及技術,協助同業成長;

8. 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9. 處理及跟進外界對會員涉及電子商務之投訴;

10. 培訓澳門電子商務人才。

第六條——會員資格:

於澳門擁有合法之商業登記及從事生產、貿易、服務之機構,從事資訊科技行業者、促進及協助電子商務行業發展者,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分類:

專業會員——從事電子商務、資訊科技及電腦業者。

商務會員——應用電子商務、資訊科技之企業或個人。

學術會員——從事電子商務及資訊科技學術研究之人士。

第二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 ——本會結構: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代表為主席會,包括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

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理事會設有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下設秘書處,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同時設立以下各部:

財務部——正、副財務部長各一名;

資訊技術及研究部——正、副資訊學術及研究部長各一名,委員五名;

對外事務及公關部——正、副對外事務及公關部長各一名,委員五名;

會員發展部——正、副會員發展部長各一名,委員五名;

康體部——正、副康體部長各一名,委員三名;

總務部——正、副總務部長各一名,委員二名;

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設正、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

本會以上職務皆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三屆。本會榮譽職務包括: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義務會計師、義務核數師、顧問等。

第九條——會章修訂: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參與,出席人數四分三人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第十條——特別會員大會:

由三成或以上會員之要求下,理事會必須組織安排進行特別會員大會。

第三章

入會

第十一條——入會辦法:

申請入會應填寫【會員申請表】,由一個或以上之會員推荐,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

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2.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技術交流及商務活動;

3. 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及建議;

4. 在本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執行決議;

3. 繳納會費;

4. 出席會員大會及活動;

5. 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會費:

入會費:MOP 300.00

專業會員每年年費:MOP 180.00

商務會員每年年費:MOP 240.00

學術會員每年年費:MOP 120.00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3. 政府支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法學協進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sob o número doze,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cento e quinze,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法學協進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法學協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Jurídica de Macau,臨時會址:澳門台山建富新邨樂富閣十三樓AD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 促進會員間的團結;

2. 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平;

3. 關注及研究澳門、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及地區之法律。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本地、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之法學畢業生或學生,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1. 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構所作的決議;

2.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3. 按時繳交會費;

4. 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5. 參加所屬機構的會議。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譴責;

3. 暫停會籍; 或

4. 開除會籍。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構成員者,任期二年。獲選之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4. 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可主動,又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 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須有四分之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6.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1. 理事會成員共九人,由會員選舉產生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六人。

2. 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3. 監事會成員共五人,由會員選舉產生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二人。

1. 監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一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1.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 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Maio de dois mil.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一 公 證 署

Clube Desportivo da 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sob o número vinte e três barra dois mil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 do «Clube Desportivo da 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依照法律的本章程之規定,本會定名為“水警稽查局體育會”,會徽載於附件。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 O Notário, Wu H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The Boys’ Briga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sob o número vinte e quatro barra dois mil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The Boys’ Briga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1.1 定名:本會定為澳門基督少年軍。

(The Boys’ Brigade, Macau)下稱「本會」。

地址:澳門和隆街三號信平大廈三樓A。

1.2. 宗旨:本會之宗旨為:

1.2.1 於青少年人之間擴展基督的國度,同時促進服從、虔誠、紀律及自愛等良好行為,以達成基督化的人格。

1.2.2. 向有需要之人士,見證基督的愛心及服務精神。

1.3. 本會為制服團體組織;藉紀律訓練,宗教教育及其他活動,並社區中提供合適之服務事工,以推廣本會之宗旨。

1.3.1. 成員組織的管理:得由本會之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另行制定有關之「規則及條例」,以便管理。

1.4. 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接納本會章則皆可申請加入本會之成員組織成為會員。本會之會員將包括下述人士:

1.4.1. 在制服團體組織內之分隊隊牧,導師及隊員。

1.4.2.本會請任之會長、副會長、會牧、顧問及經執行委員會請任之任何人士。

1.4.3. 本會執行委員會,其附屬小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委員。

1.4.4. 本會聘任之全職或兼職職員。

1.5. 基本會員:本會之基本會員為在本會代表會議內有投票及被選權之人士,下述人士如年齡滿18歲之基督徒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1.5.1. 在制服團體之組織內之分隊隊牧、隊長及副隊長;

1.5.2. 本會請任之會長、副會長、會牧、顧問及經執行委員會請任之任何人士。

1.5.3. 本會執行委員會,其附屬小組委員會之委員;

1.5.4. 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之會員。

1.6. 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anção dos Veng Kai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sob o número vinte e dois barra dois mil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Canção dos Veng Kai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必須在二星期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內容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運作內容

(1)首次召集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待等一小時後,會議可繼續召開。

(2)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4)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推選本會各架構據位人。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及處理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理事會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總務一人,曲務一人,倘理事長缺席,則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執行大會之所有決議,並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推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督賬目報告及制定本會會章。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誠 興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綜合資產負債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綜 合 營 業 賬 目

綜 合 損 益 計 算 表

總經理
李展鴻
會計主管
包敬燾

資產負債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 業 賬 目

損 益 計 算 表

總經理
李展鴻
會計主管
包敬燾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董事會仝人謹提呈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承董事會命

主席 何鴻燊

監 事 會 意 見 書

本銀行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果演算表,係依照本澳銀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本行聘請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竣,足以顯示本銀行於一九九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真實公平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溢利。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監事會主席 歐若堅

外 部 核 數 師 意 見 書 之 概 要

致:誠興銀行有限公司股東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核準則審核誠興銀行有限公司的財務報告。

依照本核數師的意見,該財務報告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 貴銀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溢利。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本行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誠興創建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 100%
誠興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98%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6%

主要股東: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本公司主要組織: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崔樂其先生 主席
蘇樹輝先生 副主席(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委任)
基利民大律師 秘書
張耀武先生 副秘書(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委任)
董事會:  
何鴻燊博士 主席
鄭裕彤博士 第一副主席
何婉琪女士 第二副主席
禤永明先生 執行董事
麥家興先生 董事
蘇樹輝先生 董事
謝天賜先生 董事
監事會:  
歐若堅先生 主席
劉秉芬先生 監事
莫何婉穎女士 監事

誠 興 投 資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資產負債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 業 賬 目

損 益 計 算 表

總經理
余國綱
會計主管
包敬燾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董事會仝人謹提呈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承董事會命

主席 何鴻燊

監 事 會 意 見 書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果演算表,係依照本澳銀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本公司聘請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竣,足以顯示本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真實公平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溢利。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監事會主席 沙雁期

外 部 核 數 師 意 見 書 之 概 要

致:誠興投資亞洲有限公司股東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核準則審核誠興投資亞洲有限公司的財務報告。

依照本核數師的意見,該財務報告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 貴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溢利。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主要股東:

誠興銀行有限公司

本公司主要組織: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馬天龍大律師 主席
麥家興先先 副主席
李展鴻先生 秘書
董事會:  
何鴻燊博士 主席
禤永明先生 執行董事
蘇樹輝先生 董事
監事會:  
沙雁期大律師 主席
張耀武先生 監事
鄭永輝先生 監事

法國國家巴黎銀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一九九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董事會成員
Tony Tang
會計主管
Li Shui Keung

(Anexos à n.º 12/B/94 — DSB/AMCM, de 4 de Fevereiro)

業務簡報

本行一九九九年度的業績仍受到區域性的經濟環境放緩,再加上息差之收窄以及呆壞帳撥備的增加等所影響。在運作成本的減低方面我們已作出很大的努力。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指引和我行的策略方針,我們是以審慎的原則來處理呆壞帳。我行一九九九年度錄得的淨虧損為澳門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這是由於要作出澳門幣壹仟伍佰染拾萬元之呆壞帳撥備之故。但是,我們預測來年呆壞帳的撥備將不會有大幅的增加。

謹感謝客戶繼續對我們的支持,我們將會為客戶及社會各界提供最優質之銀行服務。

法國國家巴黎銀行

澳門分行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國國家巴黎銀行澳門分行
行政總裁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完成審核利於第三至十二頁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附註一所則之呈示基準而編制的財務報

表。

高級行政人員與核數師的責任

編制真實與公平的財務報表是行政總裁的責任。在編制該等財務報表時必須貫徹採用合適的會計政策。

我們的責任是根據審核工作的結果,對該等財務報表作出獨立意見,並向閣下報告。

意見之基礎

我們是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實行審核工作。審核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財務報表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並包括評估行政總裁於編制該等財務報表時所作的重大估計和判斷、所釐定的會計政策是否適合該分行之具體情況,及有否貫徹運用並足夠披露該等會計政策。

我們在策劃和進行的審核工作時,均以取得一切我們認為必需之資料及解釋為目標,使我們能獲得充份的憑證,就該等財務報表是否存有重要錯誤陳述,作出合理之確定。在作出意見時,我們亦已衡量該等財務報表根據其附註一所列之呈示基準所載資料在整體上是否足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核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之基礎。

意見

我們認為,上述的財務報表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了該分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及該分行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盈利及現金流量表,並已按照財務報表附註一所則之呈示基準適當編制。

安達信公司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法 國 國 家 巴 黎 銀 行 澳 門 分 行

財務報表附註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呈示基準

a)法國國家巴黎銀行澳門分行(「該分行」屬於一閒在(法國)註冊成立的銀行——法國國家巴黎銀行(「該總行」)的一部分,因此並無獨立法律地位。該分行為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註立之銀行條例,主要從事商業借貸,金融市場交易及接受存款。

該分行的財務報表是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入賬。


美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一九九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董事會成員
劉少峰
會計主任
高明潔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向各股東公告,本銀行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溢利其分配辦法如下:

業務報告

雖然一九九九年度澳門經濟持續欠佳,本行仍能錄得較佳之業績,此除了有賴我們一直貫徹著提升服務質素,有效風險管理,嚴格執行成本控制及積極發展目標市場的策略,更藉各客戶的一貫支持及本行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藉此,董事局紳表謝意。

董事長 錢乃驥 謹敵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名單:

美國亞洲銀行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

本公司主要組織:  
董事會  
錢乃驥先生 董事長
賀力行先生 董事
康耀威先生 董事
馬志文先生 董事
李寧又名李炳康先生 董事
郭珮芳女士 董事
劉少峰先生 董事總經理
監事會  
姚榮輝先生 監事長
張煒雄先生 監事
伍應春先生 監事
范達旋先生 候補監事
股東會執行委員會  
馬志文先生 主席
謝潔華小姐 秘書
曹西強先生 秘書

監事會意見書

本銀行之資產負債表,營業決算及損益表,是依照本澳法例而編製並經本行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竣,足以顯示本銀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真實公平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之全年溢利。

監事長 姚榮輝 謹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美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美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作一比較。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銀行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必 利 勝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一九九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董事會
Luís de Almeida Capela
會計主任
Francisco Frederico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董 事 報 告 書 之 概 要

受近期金融風暴所影響的亞洲各國於一九九九年內的經濟已有了顯著的改善。

由於不同的地區各具其本身的獨特性質,所以經濟在復元的進度上亦有所不同。其中有一些地區的經濟依然疲弱,導致重新推展銀行業務的工作未能落實。

本銀行深切明白到上述不利於經濟的情況。因此,在一九九九年內,專注集中發展與其他金融機構之緊密關係、對本銀行母公司,聖靈銀行集團的客戶給予支援、促進客戶與集團內各部門單位的聯系,提高集團及各單位資產管理之效率。

至一九九九年底,資產淨額達到了澳門幣十三億五千二百萬元,下降幅度為9%,主要是銀行的金融資產對比上年度的變化(下降9.4%)所致。

儘管業務上有所減縮,營運利潤仍然上升至澳門幣二千一百七十一萬三千元,比一九九八年的數據上升5%。

本年度經營毛利(現金流量)上升25%達到澳門幣一千零五十四萬四千元,此乃節省行政費用及其他費用(下降8.5%)的結果。

本年度純利達至總額澳門幣四佰二十九萬八千元,升幅為40%。

溢利分配建議

按本地區法規及本行之組織章程,董事會謹將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溢利,合共澳門幣四佰二十九萬七千六百一十八元一角八分之分配建議,呈交予週年股東大會審批:

撥入法定儲備金(溢利百分之二十) 澳門幣 859,523.64
撥入保留盈餘(溢利百分之八十) 澳門幣 3,438,094.54

董事會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外 部 核 數 師 意 見 書 之 概 要

致: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銀行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監 事 會 意 見 書

本監事會已執行必須的審查工作,定期查核銀行之賬目、會計記錄及有關文件,確保業務運作乃依循法規及本銀行之組織章程。在銀行董事會的高度合作精神之下,本監事會已獲提供一切所需的證明及解釋。

本監事會並無察覺有任何違反法規或本銀行組織章程之情況。

本會提出意見如下:

一、批准董事會呈交之一九九九年度董事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二、批准董事會呈交之溢利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百分之五或超過自有資金百分之五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機構 百分率
歐洲私人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25%
必利勝財經研究有限公司 90%

主要股東

股東 持股量 百分率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 A. 198.400 99,2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Mr. Ricardo Espírito Santo Silva Salgado

(主席)

Mr. Pedro Afonso Correia Branco

(第一秘書)

Miss Maria de Lurdes Costa

(第二秘書,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委任)

董事會

 

Mr. Augusto de Athayde Soares d’Albergaria

(董事長)

Mr. Yves Alain Marie Morvan  
Mr. Luís Filipe Telles de Almeida Capela  
Mr. Carlos Alberto S. B. Vargas Mogo  
Mr. Luís Manuel da Costa de Sousa de Macedo  
Mr. Manuel Alexandre da Rocha Barreto  
Mr. Pedro M. Rodrigues Simões de Almeida  
監事會  
Mr.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 (主席)

Mr. Ricardo Abecassis Espírito Santo Silva

 

Mr. José Manuel Macedo Pereira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滙 業 銀 行

一九九九年度綜合年報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以澳門幣為單位)

綜合資產負債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綜合營業賬目

綜合損益計算表

行政委員會之主席
區宗傑
會計主任
劉瑞華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同仁謹呈上匯業銀行集團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核數師審核之財務報告。

本集團因應外圍低迷的經濟環境及前年惡劣的經營情況,特於去年把集團的組織架構及管理模式進行重組,實行「功能方式」管理。故此,本集團在去年的壞賬處理、業務拓展及成本控制方面有較佳的表現。

雖然一九九九年的經營環境仍然很困難,尤其是一些中資公司的壞賬令本集團深受困擾,董事局已把所有的壞賬作了所需撥備,但本集團仍錄得澳門幣五百五十萬元的純利。雖然本銀行集團在是年度對匯業財經集團之貢獻不大,但匯業財經集團一九九九年的整體盈利仍算理想。

展望二零零零年,相信在匯業銀行集團同仁的共同努力下,以及經過本集團在經營上的不斷改革和創新,匯業集團定會有理想的業績,因為本集團於二千年的首季已有很可觀的表現。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監 事 會 意 見 書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綜合賬項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本銀行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完竣。依本會意見,該等綜合賬項足以顯示本銀行及其附屬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確實兼公平之財務狀況,以及結至該日止之年度盈利。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監事會主席 劉繼興 謹啟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致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匯業銀行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貴公司之資產負債表, 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貴集團」)之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收入與現金流量表(統稱「經審核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作一比較。

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公司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及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相關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主要組織: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董事會:  
區宗傑 主席
柯凱迪 董事
白立基 董事(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委任)
凌釗城 董事
馬紹援 董事(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委任)
溫嘉旋 董事
王延慶 董事
李組智 董事(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離任)
白蘭度 董事(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六日離任)
   
監事會:  
劉繼興 主席
楊振榮 監事(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委任)
The Toa-Re Insurance (U.K.) Company Limited 監事(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委任)
梁子平 主席(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離任)
今清水隆哉 監事(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離任)
   
股東大會:  
區宗傑 主席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副主席
劉繼興 秘書
楊振榮 秘書

一九九九年度年報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以澳門幣為單位)

資產負債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行政委員會之主席
區宗傑
會計主任
劉瑞華

財務參與目錄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董事會同仁謹呈上匯業銀行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核數師審核之財務報告。

本銀行因應外圍低迷的經濟環境及前年惡劣的經營情況,特於去年把銀行的組織架構及管理模式進行重組,實行「功能方式」管理。故此,本銀行在去年的壞賬處理、業務拓展及成本控制方面有較佳的表現。

雖然一九九九年的經營環境仍然很困難,尤其是一些中資公司的壞賬令本銀行深受困擾,董事局已把所有的壞賬作了所需撥備,但本銀行仍錄得澳門幣二百六十萬元的純利。雖然本銀行在是年度對匯業財經集團之貢獻不大,但匯業財經集團一九九九年的整體盈利仍算理想。

展望二零零零年,相信在本銀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以及經過本銀行在經營上的不斷改革和創新,匯業銀行定會有理想的業績,因為本銀行於二千年的首季已有很可觀的表現。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散

監 事 會 意 見 書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之賬項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本銀行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完竣。依本會意見,該等賬項足以顯示本銀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確實兼公平之財務狀況,以及結至該日止年度之盈利。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監事會主席 劉繼興 謹散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致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匯業銀行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貴公司之資產負債表, 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貴集團」)之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收入與現金流量表(統稱「經審核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作一比較。

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公司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及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相關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主要組織: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董事會:  
區宗傑 主席
柯凱迪 董事
白立基 董事(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委任)
凌釗城 董事
馬紹援 董事(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委任)
溫嘉旋 董事
王延慶 董事
李組智 董事(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離任)
白蘭度 董事(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六日離任)
   
監事會:  
劉繼興 主席
楊振榮 監事(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委任)
The Toa-Re Insurance (U.K.) Company Limited 監事(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委任)
梁子平 主席(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離任)
今清水隆哉 監事(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離任)
股東大會:  
區宗傑 主席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副主席
劉繼興 秘書
楊振榮 秘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 門 分 行

資產負債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 業 賬 目

損 益 表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分行經理
邱德鈞
會計
林燦榮

業務發展之簡報

配合澳門回歸帶動經濟繁榮的新動力及本行全體同仁積極努力下,一九九九年各項業務推展均能順利達成預定目標,實屬可貴。

展望未來,當掌握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帶來新契機,配合本澳當局政策及遵照有關規定,繼續提供企業及民眾金融服務外,更要充實知能提昇效率為兩岸三地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總經理 邱德鈞

核數師報告

致: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核數準則完成審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報表。

本行認為該等財務報表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 貴分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及 貴分行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溢利和現金流量。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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