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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和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之章程第六條第一段的規定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載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安達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開始出任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之經理的職務。
二、現獲委任人士的職務之報酬由該公司的股東大會根據章程之規定訂定。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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