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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現職第7/97/M號法律、第52/97/M號法令和第53/97/M號法令所指檢察院辦事處的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轉入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名單見附表。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檢察長 何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