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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總督的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h項之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本法律制定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04號法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如法院辦事處之司法文員,包括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需在辦事處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可收取總督按其確實提供之工作而以批示分級訂定之月報酬作為回報,但該報酬不得超過有關月薪俸之百分之三十五。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04號法律
一、除登記官或公證員外,登記局及公證署的編制人員均納入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分為繕錄員、二等助理員、一等助理員及首席助理員職級,而其職等、薪俸點及職階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表三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9號法律
一、法院書記長之職位空缺未能依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填補時,得例外由在法院書記長之培訓課程中取得及格之下列人士填補:
a)在助理書記職等工作至少滿三年,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工作至少滿兩年而工作評核為「優」之人士;
b)具有本地區法律認可之法律學士學位,且證明對澳門法律體系有認識及掌握中葡文之人士。
二、在法院書記長之培訓課程未能運作期間,該職位之空缺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由法院書記填補。
一、助理書記之職位空缺未能依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填補時,得例外由在法院繕錄員及庭差職等工作至少滿一年,且在助理書記之培訓課程中取得及格之人員填補。
二、法院書記之職位空缺未能依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填補時,得例外由在法院書記培訓課程中取得及格之下列人士填補:
a)在助理書記職等工作至少滿一年之人士;
b)具有本地區法律認可之法律學士學位,且證明對澳門法律體系有認識及掌握中葡文之人士。
一、二等助理員之職位空缺未能依據法律之規定填補時,得例外由在繕錄員職等工作至少滿一年,且在二等助理員之培訓課程中取得及格之人員填補。
二、一等助理員之職位空缺未能依據法律之規定填補時,得例外由在一等助理員之培訓課程中取得及格之下列人士填補:
a)在二等助理員職等工作至少滿一年之人士;
b)具有本地區法律認可之法律學士學位,且證明對澳門法律體系有認識及掌握中葡文之人士。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規定之例外情況之聘任制度自第十一條所指法例開始生效起兩年內有效。
一、審計法院辦事處之編制人員納入審計員職程。
二、審計員職程分為二等審計員、一等審計員及首席審計員等職級。
三、審計法院辦事處由一名書記長主管。
四、為一切之效力,書記長、首席審計員、一等審計員及二等審計員分別等同於法院書記長、法院書記、助理書記及法院繕錄員。
六月二十一日第30/93/M號法令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總督有權限通過所需之補足法例,以充實本法律所訂之大綱。
一、本法律於上條所指補足法例開始生效之日生效,但下款之規定除外。
二、第十條於公布本法律之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 已廢止- 請查閱:第7/2004號法律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4 | 首席助理員 | 540 | 560 | 585 | 610 |
3 | 一等助理員 | 455 | 475 | 500 | ― |
2 | 二等助理員 | 380 | 400 | 415 | ― |
1 | 繕錄員 | 260 | 285 | 300 | 330 |
實習員..............................................................24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9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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