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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人行使由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將必要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基金主席安棟樑工程師,以便他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旅遊基金與信達廣告有限公司(Synectics Communications Limited)關於提供技術諮詢及旅遊推廣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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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人行使由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將必要的權限轉授予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協調員安棟樑工程師,以便他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Gabinete de Arquitectura Eddie Wong Limitada)關於提供顧問服務及評估政權移交場館轉為永久性場地的可行性的合同。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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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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