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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駐布魯塞爾經濟貿易辦事處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96,378.00元;
在該辦事處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駐布魯塞爾經濟貿易辦事處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96,378.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事處主任Maria Tereza Amaral da Silva Sanches,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羅慶堯和方偉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候任委員呂美瑩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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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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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81,583.00元;
在該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81,583.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鎮昌,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李少容,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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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事務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374,9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事務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374,9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司法事務局局長張永春,當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李勝里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缺或不能視事時,由鄺婉瑩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陳素禎代任。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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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立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89,576.00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立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89,576.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辦公室助理主任Amílcar,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Celeste Pon,當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Lam Pou Iu代任。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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