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之規定,經濟財政司司長規定如下:

本人轉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陸潔嬋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之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監督及保安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0/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20,000.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20,0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Cheong Man Iok,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財政處處長 José Lam dos Santos,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1/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462,030.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462,03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黃少澤,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管理暨計劃廳廳長Delana Diana Dias,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2/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64,667.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64,667.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文員 Alfredo Augusto Tadeu da Silva代任。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3/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534,900.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534,9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羅銳榮,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鳳娟,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Venâncio Xavier,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周美玲代任。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4/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Shuen Ka Hung,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代副局長Wong Chi Hong代任;

委員: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 時,由科長Florêncio Paula da Silva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Diamantino António de Carvalho,當 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Aniceto Brito Gabriel代任。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5/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85,000.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85,0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陸潔嬋,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或其 合法代任人;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余玉蘭,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6/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 202,261.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 202,261.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Manuel Joaquim das Nev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António Pedro Dutra da Silva Correia de Paiva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科長Manuel Azevedo Lei,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7/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 221,374.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 221,374.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金碧,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財政暨財產管理科科長馮瑞珠,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8/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 832,200.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832,2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 Lídia da Glória Filomena da Luz,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Camila de Fátima Fernandes,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科長柯麗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楊潤貴代任。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9/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 $ 156,250.00圓;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156,25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楊寶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朱國宏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朱國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力資源暨文書處理科科長陳約瑟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管理科科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周美翠代任。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