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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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與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行使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授與之權限:

本人決定延續梁宋先生,陳榮光先生和飛迪華學士在該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三個月,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零零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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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賦予之職權,將所需之職權授予本辦公室之顧問林浩然學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聯生工業村有限公司股東身份出席該公司之股東大會。

二零零零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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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賦予的職權,並為著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所指之效力,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許可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行政委員會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怡和保安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一提供勞務的合同,以便設立、管理及維持一輔幣流通處理中心,該合同期限為五年,並可續期,每年最高費用為澳門幣一百二十萬。

第二條--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