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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1. 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其組成部份之證書式樣。該證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2. 上條所指的證書式樣為DSEJ 01/2000,以綠色印製並以淺淡的同色為底色,四周為十二毫米寬的白邊。
3. 上述證書經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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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本人委派崔貞貞法學士作為負責公證之官員,以便公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莫華倫先生簽訂的勞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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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之規定,社會文化司司長規定如下: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王增揚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莫華倫先生簽訂有關的勞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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