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0

刊登日期:

2000.2.9

版數:

436

  • 核准DSEJ 01/2000證書式樣。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印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1. 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其組成部份之證書式樣。該證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2. 上條所指的證書式樣為DSEJ 01/2000,以綠色印製並以淺淡的同色為底色,四周為十二毫米寬的白邊。

    3. 上述證書經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5/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0

    刊登日期:

    2000.2.9

    版數:

    439

    •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取得勞務合同中負責公證的官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本人委派崔貞貞法學士作為負責公證之官員,以便公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莫華倫先生簽訂的勞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6/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0

    刊登日期:

    2000.2.9

    版數:

    439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文化局局長,以便其作為取得勞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之規定,社會文化司司長規定如下: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王增揚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莫華倫先生簽訂有關的勞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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