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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根據九月五日第83/88/M號法令修訂的三月二十八日第21/88/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c項及三月八日第39/GM/89號批示第一、三款的規定,委任Raimundo Arrais do Rosário(羅立文)工程師為里斯本澳門聯絡處常駐代表及主任,本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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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a)項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委任新聞局副局長廖小明先生,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三十一日期間代新聞局局長一職。
二、授權新聞局代局長廖小明先生從事下列工作: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 根據現行法規,准許年假之累積,以及給予特別假 期和短期無薪假;
(四) 經法律前提之審查後,准許續任和臨時委任轉為確 定委任;
(五) 准許人員職程內職階之晉升;
(六) 根據法規,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 代表澳門特區政府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八) 簽署新聞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與結算書;
(九) 准許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 准許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到屬於特區衛生局 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 准許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參與在本特區舉辦的會議、研 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 根據法規的規定、決定公務員與服務人員有權收取一 天的公幹津貼的赴港旅程;
(十三) 准許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592號法令核准的郵政 規章第七十六條所指的貸款,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 預先命令;
(十四) 准許與本特區的承諾之確保或合同之執行無關的文件 之返還;
(十五) 准許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之保險;
(十六) 准許與新聞局有關、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五萬元的緊急 工程之執行和載於本特區總預算內開支表一章中的資 產之取得;倘獲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該金額的數值減 半、以及載於該章內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的 勞務之取得;
(十七) 除前項所指的開支外,還准許局內運作每月所必須和 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 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 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八) 以澳門特區政府的名義,簽訂所有關於應該在新聞局 內訂定,且獲上級批准的競投之前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 准許簽發存檔於新聞局的文件之証明,但法規特別訂 定豁免的除外;
(二十) 准許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招待費。
三、新聞局代任局長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 效之前,在其任期內作出的前款中規定的行為均視為獲 追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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