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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憲 法
序言 上 一 頁 第一部分-第一編

基本原則

第一條 - (葡萄牙共和國)
第二條 - (民主法治國家)
第三條 - (主權及法治)
第四條 - (葡萄牙公民資格)
第五條 - (領土)
第六條 - (單一國)
第七條 - (國際關係)
第八條 - (國際法)
第九條 - (國家之基本任務)
第十條 - (普選及政黨)
第十一條 - (國家象徵)


基本原則

第一條

(葡萄牙共和國)

葡萄牙為一個以人性尊嚴及人民意願為基礎之主權共和國,致力於建立一個自由、公正及團結之社會。

第二條

(民主法治國家)

葡萄牙共和國為以人民主權、民主表達與政治組織多元化、尊重並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之實現等為基礎之民主法治國家,目的在於達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民主,並深化參與性民主。

第三條

(主權及法治)

一、單一及不可分割之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根據憲法規定之方式行使之。

二、國家服從憲法,並以民主法治為基礎。

三、國家、各自治區及地方權力等之法律與其他行為,必須符合憲法方為有效。

第四條

(葡萄牙公民資格)

根據法律或國際協約被認為係葡萄牙公民者,即為葡萄牙公民。

第五條

(領土)

一、葡萄牙之領土為在歐洲大陸內歷史上所確定之領土,以及亞速爾群島與馬德拉群島。

二、葡萄牙領水之範圍與界限、專屬經濟區及毗連之海底之權利,由法律界定之。

三、國家不得轉讓葡萄牙領土任何部分,或放棄對領土行使主權之權利,但邊界之調整不在此限。

第六條

(單一國)

一、國家為單一國,其組織以尊重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及公共行政當局之民主分權為原則。

二、亞速爾群島及馬德拉群島,係有其政治行政通則及本身管理機關之自治區。

第七條

(國際關係)

一、在國際關係上,葡萄牙遵循國家獨立、尊重人權、尊重各國人民自決與獨立之權利、國家之間之平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干涉他國內政、以及與所有其他國家人民合作以謀求人類解放及進步等原則。

二、葡萄牙主張廢除所有形式之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及侵略,實行全面、同時及控制下之裁軍,解散政治軍事集團,並設立一個集體安全體系,以便建立能在各國人民及關係上確保和平與公正之國際秩序。

三、葡萄牙承認各國人民有為反對所有形式之壓迫而起義之權利,尤其有反對殖民主義及帝國主義而起義之權利。

四、葡萄牙與葡語國家保持特殊之友好及合作關係。

五、葡萄牙致力於加強歐洲之本色,並促進歐洲各國謀求民主、和平、經濟進步及各國人民間關係上存有公正。

六、在互惠條件下,及尊重補充性原則下,並為著實現經濟上及社會上之凝聚,葡萄牙得在共同行使為建立歐洲聯盟所需之權力方面,訂立協約。

第八條

(國際法)

一、一般或共同之國際法規範及原則,為葡萄牙法律之組成部分。

二、經正式批准或通過之國際協約所載之規範,一經正式公布,只要在國際上對葡萄牙國家有約束力,即在國內秩序中生效。

三、葡萄牙所參加之國際組織內之有權限機關所制定之規範,亦直接在國內秩序中生效,但必須在設立該等組織之有關條約內有此訂定方可。

第九條

(國家之基本任務)

國家之基本任務為:

a)保障國家獨立,並創造促進國家獨立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之條件;

b)保障基本權利及自由,並保證尊重民主法治國家之原則;

c)維護政治民主,並確保及鼓勵公民以民主方式參與解決國家問題;

d)通過經濟與社會結構之轉變與現代化,提高人民福利與生活質素,促進葡萄牙人之間真正平等,以及促進各項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之實現;

e)保護並珍惜葡萄牙人民之文化財產,維護大自然與環境,保存自然資源,並確保正確整治領土;

f)確保教育及有不斷進修之機會,堅持使用葡語,並努力在國際上推廣之。

第十條

(普選及政黨)

一、人民藉著普通、平等、直接、秘密與定期之選舉,以及憲法規定之其他方式,行使政治權力。

二、各政黨在尊重國家獨立及政治民主原則之基礎上,共同致力將人民意願加以組織並表達之。

第十一條

(國家象徵)

一、象徵共和國之主權、及葡萄牙之獨立、統一與完整之國旗,為一九一零年十月五日革命建立之共和國所採用者。

二、國歌為《葡萄牙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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