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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47/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8037

  • 核准《澳門紅十字會章程》。
相關法規 :
  • 第108/9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紅十字會係一所屬志願性質及實踐公共利益之非政府之人道機構。
  • 第547/99/M號訓令 - 核准《澳門紅十字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社團 -
  •  
    相關組織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7/99/M號訓令

    十二月十三日

    鑑於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108/99/M號法令之規定,澳門紅十字會係以行政公益法人及非政府人道機構之性質而設立,故應根據澳門紅十字會之建議及葡萄牙紅十字會之提議公布其章程,使其得以自主及適當地貫徹本身之宗旨。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108/99/M號法令第一條第四款及第十一條b項之規定,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公布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澳門紅十字會章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附件

    澳門紅十字會章程

    (一)

    性質與宗旨

    一、澳門紅十字會是具有私法和行政公益、不牟利並有完全法定能力貫徹其宗旨的法人,是國家紅十字會的自治代表,屬國家紅十字會的一部份,有自己的章程和程序,遵循所在地區的法例和規章以及其它適用的法規。

    二、澳門紅十字會作為代表,其宗旨是促進了解,貫徹紅十字會的原則和遵守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公約及其一九七七年附加議定書,並執行按照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精神經適當程序通過的決議和指示。

    三、為承繼其目標,澳門紅十字會可從事紅十字會的各種活動,特別是倡導必要的行動以回應澳門社會的需要,為此並自動維持和發展與國際組織和團體的關係。

    (二)

    會員

    四、澳門紅十字會接受個人和集體會員,並按社會類別劃分。

    四.一、會員類別有:

    a) 個人或集體普通會員。繳交最低會費,並按附加捐獻表可享有不同的特權;

    b) 個人青年會員。如未成年,在投票時和在領導機構中,每一青年會員團組可指派一成年會員為代表,盡管各青年會員均出席;

    c) 個人活躍會員。他們自荐或獲准擔負經正式批准的澳門紅十字會活動;並為澳門紅十字會貢獻出基本的工作時間。屬個人會員的中央委員會成員,監察委員會成員,理事會成員以及會員大會主席和秘書,均自動成為活躍會員;

    d) 個人或集體功績會員。在財經或其它方面為澳門紅十字會作出了重大貢獻;

    e) 榮譽會員。由中央委員會在個人或集體中選出。被確認對紅十字會,尤其是對澳門紅十字會作出顯著貢獻。

    四.二、集體會員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並提出按照會費及附加捐獻表享有特權的其它會員。

    四.三、准許會員屬於一個類別以上的會員。

    (三)

    領導機構:

    會員大會、中央委員會、理事會及監察委員會

    五、會員大會是澳門紅十字會的機構,所有會員均可完全行使其權利出席會議,與會者除榮譽會員外均有投票權。

    五.一、青年會員通過其團組的代表進行投票,每一個團組為一票。

    五.二、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在第一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召開特別大會,但須提前至少十個工作日且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通知,有效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一的有投票權會員。倘若不能達到法定人數,將按照主席的決定根據有關通知進行第二次召集;而當議程有要求有效多數票的議題時,第二次召開的大會至少在五個工作日後舉行,但不能遲于十五天。

    五.三、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開,除了其本人發起,也可應理事會主席,應中央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多數成員,或應有投票權但不少於會員總數百分之五的會員的要求召開。每當有此要求時,須在接到請求後十個工作日內發出召開大會通知。

    五.四、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輔以一位或兩位副主席、一位秘書和一禮賓司。他們是在全體會員包括普通會員、活躍會員、功績會員和榮譽會員以及青年會員的代表中選出,組成大會主席團,主持議題討論和投票。如主席同意,或有一會員在兩名會員支持下提出要求,可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投票。若主席和副主席缺席,將推選臨時主席主持大會。

    五.五、會員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團則屬例外,因為是該次大會主席團。

    五.六、會員大會在普通會員、活躍會員和功績會員中選舉監察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

    五.七、會員大會審議監察委員會的報告,批准年度賬目,在必要時向理事會主席作出建議讓其執行。

    五.八、會員大會可修改本章程和解散中央委員會、理事會或監察委員會,但須獲得有效多數票通過。有效多數票為出席者半數加一。若是第一次召集,應有三分之二有投票權會員出席;若是第二次召集,則須有四分之三有投票權會員出席。

    五.九、會員大會批准及修改澳門紅十字會內部規章,並在必要時作出補充規定。以上若是第一次召集,須獲有投票權出席會員半數加一的有效多數票通過;若是第二次召集,則須有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六、中央委員會是代表會員大會的機構,並在兩屆會員大會之間以大會的名義工作。在這期間,當中央委員會召開會議時,由理事會作報告。

    六.一、中央委員會由各類別的會員代表按其人數和捐獻的不同比例由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會員大會選舉組成,任期為兩年,如屬臨時間選則少於兩年。每一類別的會員保證至少有一席位。

    六.二、澳門紅十字會的分支代表機構或中心,以及紅十字會學校或其他紅十字會特殊服務機構,如設有或獲承認,其負責人也將在該委員會中以當然委員擁有席位,但按資歷受數目的限制,不能超過當選人數一半。

    六.三、中央委員會以簡單多數票在有投票權的個人會員中,包括非主席團成員的中央委員會成員,選舉任期相同的澳門紅十字會理事會,並可免除理事會任何成員的職務,但須獲中央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有效多數票通過。

    六.四、中央委員會可對理事會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有權否決其決定,理事會則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投票以絕對多數票決定。

    六.五、中央委員會核准並修改理事會提交的預算和年度工作計劃。

    六.六、當主席團、監察委員會和理事會出現空缺時,中央委員會將委任署理人員替補,主席團主席和副主席出缺除外。

    六.七、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委員中選出的司庫以及理事會主席(也是中央委員會當然委員),稱為澳門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七、理事會是澳門紅十字會的主要執行機構,由主席、一位或以上副主席、一位或多位秘書和一位司庫(他們稱為理事會的領導成員)及多位會員組成,連領導成員在內,總人數不少於五人也不超過九人,且總是單數。

    七.一、理事會主席負責管理日常事務,並在中央委員會主席指示下代表澳門紅十字會,有權委派代表,但須要在理事會未特別委派第三者擔任該職務的情況下;得到理事會正式批准的決定以承擔職責,並須由理事會主席和兩位理事聯署。

    七.二、理事會通常以簡單多數票方式作出決議,同票情況下主席一票作準,半數成員出席為有效法定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由主席同與會成員商議,臨時採取必要措施,直至下次會議為止。

    七.三、若委任一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事務,該秘書長也是領導層之附加工作人員,但無投票權。

    八、監察委員會由主席、一副主席和一秘書組成,負責審查澳門紅十字會的賬目是否正確無誤以及中央委員會和理事會的行為是否合法,並將最後結果報告會員大會,對於這些職責,如預算許可的話,可聘請可信的財務技術員和法律專家協助工作。

    (四)

    資源與特權

    九、澳門紅十字會的資源來自澳門當局給予的一般和特殊補助,會員的會費和捐助,公眾和私人機構的捐獻,提供服務獲得的酬勞以及資產的增值。

    十、澳門紅十字會是一個源於國際條約有特殊章程的行政公益機構,得到澳門地區公共行政的支持和幫助,並給予如下特權: 在本地區郵遞免付郵費,機構的盈利及工作人員和合作者的薪酬和津貼免稅,第三者對紅十字會的捐贈享有稅務優惠,在繳稅項目予以扣除,以及特別給予澳門紅十字會的其他特權和通常給予可包括紅十字會在內的同類機構的特權。

    (五)

    過渡

    十一、澳門紅十字會,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稱為“澳門紅十字會——葡萄牙紅十字會分會”,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改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簡稱 ”澳門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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