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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多個國際勞工組織之公約均有訂定為執行公約而指定當局之義務、製作與發送報告書之義務及提供資訊之義務;
關注到有需要確保履行有關公約在澳門適用之義務,故現宜訂定權限,並將之賦予一澳門公共行政實體。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指定勞工暨就業司作為有權限當局,以履行源自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在澳門執行有關公約之義務。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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