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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8076-(469)

  • 將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29/99/M號決議 - 關於對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按照其目前之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20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48295號法令 - 通過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在維也納訂立之《外交關係公約》,以待加入。
  • 第23/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在維也納締結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正式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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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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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十一月九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第48295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法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48295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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