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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第48295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法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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