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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十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之《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一及二》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等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等議定書係經四月一日第10/92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4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10/92號共和國總統令


第10/92號共和國議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