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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7-A/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7

版數:

8076-(1045)

  • 批准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萬國郵政聯盟章程第五份附加議定書》,簽署聯盟法規時作出之聲明,《萬國郵政聯盟總規章》及其附件,《萬國郵政聯盟會議內部規章》,《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該等法規取代一九八九年在華盛頓舉行之第二十四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之最後法規。
相關法規 :
  • 第47597號國令 - 核准承認一九六四年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聯合會議時簽訂之國際郵電組織及其總章程、協議及協約。
  • 第257/71號國令 - 分別追認第47597號國令核准之萬國聯合郵政組織補充條約暨萬國聯合郵政組織一九六九年在東京舉行第十六次會議時簽訂之萬國郵政協約及有關議決案。
  • 第391/71號國令 - 核准萬國聯合郵政組織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四日在東京舉行第十六屆會議時簽訂之總章程暨協議與協定實施章程。
  • 第64/99/M號決議 - 關於對一九九四年簽訂之「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65/99/M號決議 - 關於對一九九四年簽訂之"郵政包裹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66/99/M號決議 - 關於對一九九四年簽訂之"郵政匯票協定"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67/99/M號決議 - 關於對一九九四年簽訂之「代收貨價郵件協定」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2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在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若干法規(《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該等公約係經五月十八日第17-A/98號命令批准。
  • 第17-A/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萬國郵政聯盟章程第五份附加議定書》,簽署聯盟法規時作出之聲明,《萬國郵政聯盟總規章》及其附件,《萬國郵政聯盟會議內部規章》,《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該等法規取代一九八九年在華盛頓舉行之第二十四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之最後法規。
  • 第24-A/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萬國郵政聯盟關於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會議之法規及聲明,以待批准。
  • 第18/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一九六九年、一九七四年、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四年的附加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40/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作出多項關於萬國郵政聯盟的公佈。
  • 第22/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在日內瓦簽訂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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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傳播 - 國際法 - 其他 - 郵電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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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A/98號共和國總統令

    五月十八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b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第一條

    批准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萬國郵政聯盟章程第五份附加議定書》、簽署聯盟法規時作出之聲明、《萬國郵政聯盟總規章》及其附件、《萬國郵政聯盟會議內部規章》、《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該等法規取代一九八九年在華盛頓舉行之第二十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之最後法規。上述法規係經一月二十二日第24-A/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

    第二條

    重申在簽署法規時作出之聲明中之聲明II之內容及下列保留內容:《萬國郵政公約》之最後議定書第五段第VII條,《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之最後議定書第一段第XIV條,及同一最後議定書第五段第XV條。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第11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副刊)


    共和國議會決議第24-A/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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