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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政府行使《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二部分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並由本人頒布:
獨一條——通過經國際勞工組織發起並於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一日在布魯塞爾訂立之《關於海員福利用品的海關公約》,以待加入;該公約之法文本及葡文譯本附於本法令。
命令公布及實施本法令之規定。
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五日於共和國政府大樓——
(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五日第163期《葡萄牙政府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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