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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99/M號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鑑於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五十條所規定之制度有部分內容現已不合時宜,故須修改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五十條第一款d項。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