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五十條所規定之制度有部分內容現已不合時宜,故須修改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廢止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五十條第一款d項。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