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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2/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7830

  • 認可天主教神父主持結婚之職權。
相關法規 :
  • 第39/99/M號法令 - 核准《民法典》。
  • 第59/99/M號法令 - 核准《 民事登記法典》─若干廢止。
  • 第102/99/M號法令 - 認可天主教神父主持結婚之職權。
  •  
    相關類別 :
  • 民事登記 - 法院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99/M號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澳門民法典》對婚姻賦予新法律框架後,經十月十八日第59/99/M號法令核准之新《民事登記法典》,對婚姻之法律制度,尤其是前提及效力方面作了統一;現不再將婚姻模式分為兩種——民事婚姻及天主教婚姻,而只存在按照民法而規範之婚姻模式。

    然而,考慮到澳門居民之傳統及生活方式,新法典容許由在本地區獲法律認可之司祭主持結婚,並由法律賦予其主持結婚行為之職權。

    但是,在十月十八日第59/99/M號法令第七條第四款所指之特別法尚未獲核准之期間,須暫時認可天主教神父主持結婚之職權;根據上述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天主教神父得按照法典規定之程序主持結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主持結婚之職權)

    一、在尚未根據《民事登記法典》之規定對賦予司祭主持結婚職權之事宜作出規範時,天主教神父得繼續主持結婚。

    二、對於上款所指之主持結婚之事宜,適用《民事登記法典》有關在司祭面前締結之婚姻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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