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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49/1999

刊登日期:

1999.12.6

版數:

6006

  • 將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之《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 的海關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之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相關法規 :
  • 第39/99/M號決議 - 關於對將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於布魯塞爾訂立之「有關展覽、博覽會、會議或同類表現形式中用於展示或使用貨物的入口給予方便的海關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同。
  • 第18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之《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 的海關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之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 通告 - 茲公布:已簽署《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 第13/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於布魯塞爾簽訂的《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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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關 - 國際法 - 其他 - 海關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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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十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之《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之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4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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