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之《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之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4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