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之《精神藥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一月三十日第10/79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20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