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八一年通過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修正案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有關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第18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