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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六日通過之《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正案的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議定書係經九月三日第47/97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議定書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第18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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