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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7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公報編號: | 49/1999 | 刊登日期: | 1999.12.6 | 版數: | 5691 | | |
| - 將《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及與其有關之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及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及議定書係經七月十日第25/87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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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24/99/M號決議 - 關於對在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於倫敦簽訂之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之議訂書(MARPOL73/78),按照葡萄牙在國際上受該等文書約束之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第17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及與其有關之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及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及議定書係經七月十日第25/87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25/87號政府命令 - 通過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在倫敦簽訂之《關於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待加入。第177/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及關於該公約之議定書保管人之國際海事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通知該公約及議定書適用於澳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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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國際海事法 - 其他 - 環境保護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法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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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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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及與其有關之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及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及議定書係經七月十日第25/87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及議定書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第18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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