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六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適航證書之式樣須以訓令核准。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六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確定、臨時及特別適航證書之式樣。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