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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60/99/M號訓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六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適航證書之式樣須以訓令核准。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六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確定、臨時及特別適航證書之式樣。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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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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