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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服用 Nimesulide 這種非甾體抗炎藥物可對肝臟及皮膚產生嚴重副作用。
考慮到該藥物的效益,認為不值得冒險。
又鑒於部份歐洲國家如葡國,已收回市場上含有該成份的藥物。
為預防或消除可能嚴重損害公共衛生的情況,總督行使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賦予之權能,下令:
一、無限期禁止輸入含有Nimesulide成份的藥物。
二、本批示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待批之准照申請。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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