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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四月一日第17/96/M號法令制定了規範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根據現行法例頒授葡文學制之碩士及博士學位之法例。
鑑於所獲得之經驗及本地區高等教育正不斷發展,故有必要修改規範典試委員會組成之規定,使之能配合該發展。
另外,亦有必要為上述大學制訂有關頒授中文學制及英文學制之碩士及博士學位之法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四月一日第17/96/M號法令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
a)與碩士學位課程有關之專門學術領域之教師兩名,其中一名為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之教師,另一名為本地區或本地區以外之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師;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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